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托合法合规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建设。 2.建筑物和附属物的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的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 3.备案时,项目业主应出具房屋建筑安全承诺书或者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或无法明确提供使用寿命证明的,须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对光伏安装情况及使用荷载进行评价(计算)。鉴定报告中评价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建筑物和附属物,严禁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建设方案应符合县、镇(街道)、村(社区)相关规划要求;应符合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得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等。项目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项目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另做他用。 5.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不能超过女儿墙;没有女儿墙或依托平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点距离安装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2米;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面或依托平面的外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