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联合发布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为DB34/ 4811—2024,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安徽省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扬尘管控和治理。目前我省的很多施工场地虽然实施了相关的抑尘措施,但难以量化考核,不能有效判定其排放是否满足要求。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定我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通过,《标准》正式立项,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成立标准编制组。对全省建筑行业概况、国内外标准制定情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控制措施等方面开展了资料调研与收集。标准编制组赴合肥市、阜阳市、淮北市、铜陵市等地现场调研了建筑施工工地,了解大气污染物污染控制措施与排放情况等。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生态环境部、长三角其他3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内16个市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2023年11月至12月,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2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标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联合发布。